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例:医疗美容门诊部价格公示表公示价格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没有以店内公示的实际售卖过相关项目,违法所得无法计
2025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大厅公示的“医疗美容门诊部价格公示表”里公示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以公示价格售卖过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围绕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店内公示的价格和实际缴费记录不一致。2025年6月18日顾客消费的项目“眼部综合整形”价格表上公示的价格(原价:19800、会员价:13800),实际收费4480元。2025年8月18日顾客消费的项目“眼部综合整形”价格表上公示的价格(原价:19800、会员价:13800),实际收费6800元。当事人没有以店内公示的价格实际售卖过上述项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其违法事实;3、整改后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当事人价格违法的行为可以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