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市场经营主体:
新春佳节将至,我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多起关于“虚假划线价”的投诉举报,部分经营者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比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现就价格比价标注的相关要求提醒如下: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相关解释,原价(又称划线价、被比较价)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当前销售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其核心认定标准为:
(一)必须具备真实交易依据,不得虚构或无中生有;
(二)未明确说明划线价含义的,该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同一交易条件下,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三)若前七日内无交易记录,划线价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四)若以厂商建议零售价作为划线价,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厂商建议零售价”,且需及时更新变动后的价格;
(五)严禁以无依据、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
划线价不是经营者随意设定的“虚高参考价”,而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真实可比价”,其核心在于“真实可查、有据可依”。
以下行为均属于虚假划线价,构成价格欺诈:
(一)标注的划线价在促销前7日内无任何实际成交记录,或历史成交价显著低于划线价;
(二)无真实交易背景,通过虚构项目标价累加形成划线价(如将未单独收费的服务拆分标价后累加为划线价);
(三)未说明划线价含义,且该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
(四)先涨价后打折,以虚高划线价为基础虚构优惠力度(如将实际售价200元的商品临时提价至500元,再宣称“5折促销”);
(五)使用“原价”“市场价”等表述但无法提供对应交易凭证(如销售记录、发票等);
(六)线上线下价格标注不一致,划线价与实际成交记录无法对应。
为避免触碰价格红线,各经营者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价格依据核查:梳理所有标注划线价的商品/服务,逐一核对是否有近7日成交记录或最后一次交易凭证,确保划线价有真实数据支撑,留存交易订单、发票等可追溯资料;
(二)标注信息规范:若以厂商建议零售价作为划线价,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厂商建议零售价”;若为历史成交价,可标注“近7日最低成交价”等明确含义,避免模糊表述;
(三)优惠力度核验:确保促销价真实低于划线价对应的成交价格,严禁临时涨价后再打折,不得通过虚高划线价制造“大幅优惠”假象;
(四)多渠道一致性检查:核对线上平台(电商、短视频、小程序)与线下门店的价格标注,确保划线价、促销价、结算价一致,无“低价标价、高价结算”情况;
(五)无效标注清理:对无任何交易依据的划线价,立即删除或修改为“参考价”,并注明“参考价无实际成交依据,仅供参考”;
(六)台账制度建立:建立价格管理台账,记录价格调整日志、促销活动方案、划线价依据凭证等,至少保存6个月,以备监管检查。
希望全市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全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阆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