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关于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参考性收费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规定》有关规定,争议评审专家和专家辅助人收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市场需求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但为了便于协商,本会根据市场情况,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收费标准,供各方协商时参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4】100号《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全文阅读:行业快讯 || 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规定》全文阅读:行业快讯 ||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专家辅助人对每个案件的收费,如出庭提供专家意见而不出具专家报告收费为3万元,如果出庭并提供书面专家报告收费为5万元。该费用不包括差旅费。具体报酬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报酬由各方协商确定。每位专家费用不低于3万元。如果有争议金额的,可以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和浙江省司法厅浙价服〔2011〕212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即按照比例分段累计: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7%。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第三条 专家协商确定费用后,应当在委任协议中明确收费金额和支付办法。专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供委托方入账。专家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可向推荐专家辅助人的每位当事人或要求指定评审专家当事人每件收取5000元登记费。对于争议评审案件,可以向每一方收取5000元登记费。这些费用仅用于专家培训和日常管理支出,上述费用的支出应接受本会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评审所需的听证场地租赁费、打印、复印和差旅费等费用由当事人分摊,可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代收代管。
第六条 本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七条 本标准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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