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该“市场价格”实际上就是“公允价值”。
参考:
1、《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2、《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