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违法行为
“黑气”打击整治范围主要为以下五种违法行为: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2.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3.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
5.非法生产经营燃气相关的生产、充装、倒充、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整治违法对象
在打击整治上述违法行为时,重点聚焦治理以下违法对象:
1.“黑窝点”。未经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依法依规设立的供应站,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判定“黑窝点”无需进行场所安全状况评价。
2.“黑送气工”。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送气人员;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送气人员,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
3.“黑气瓶”。超出气瓶使用期限、违规翻新、无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识或二维码以及灌装、运输、销售、配送储存等信息缺失、不完整或来路不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瓶装液化石油气名义销售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擅自充装非本企业自有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4.其他违法行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落实厂站监控视频覆盖站区出入口和充装区,储存时间不少于90天要求;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联锁;未落实销售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