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不利条款: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 不利影响及原因:
影响: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风险急剧增加,合规成本和税务规划难度上升。
原因:新法取消了旧规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混合销售定义,引入了更具主观性的“业务间主附关系”和“交易实质”判断标准。
例如,在一项“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中,判断是按主要业务(销售货物13%)还是按附属业务(建筑服务9%)征税,高度依赖于合同的商业实质,缺乏量化标准。
这给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带来巨大挑战,也极易引发税企双方对“交易实质”理解的差异,导致税务争议。企业原有的通过合同分拆、分别核算来优化税负的做法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依据:毕马威分析指出该判断“采取定性原则,存在较强的主观性”,且“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业务主附关系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分歧,进而导致税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