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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山东律师行业接连发生两起职务罢免事件,济宁市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先后依章程罢免朱玉冰市律协会长、省律协副会长等职务,其背后涉及的权钱交易与违法犯罪问题,不仅重创律师行业公信力,更对司法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体系提出严肃拷问 。下文从法律定性、行业治理、制度完善三个维度展开深度解析,为刑辩律师提供实务参考与风险防控指引。
一、事件经纬:权钱交易链条的完整复盘
- 时间线
- 2023年9月:朱玉冰当选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国庆启(时任济宁市司法局副局长)提供运作支持。
- 2023年12月:国庆启推荐并协助朱玉冰当选济宁市律协会长,朱向其行贿60万元 。
- 2025年11月:国庆启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判决中涉及与朱玉冰的权钱交易事实 。
- 2026年1月12日:济宁市律协召开理事会,罢免朱玉冰市律协会长及其他职务 。
- 2026年1月13日:山东省律协跟进罢免朱玉冰省律协副会长及其他职务 。
- 后续进展:相关部门启动对朱玉冰的进一步调查处理,其律师执业资格面临吊销风险,涉嫌行贿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 核心事实:朱玉冰为获取律协领导职务,向司法行政官员行贿,违背选举公正原则;国庆启利用职权索贿并干预行业自治,严重破坏司法行政与律师行业的正常关系 。
二、法律定性:多维视角下的违法性分析
- 刑事法律层面
- 行贿罪认定:朱玉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选律协会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国庆启)财物60万元,符合《刑法》第389条行贿罪构成要件,属“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5年有期徒刑 。
- 受贿罪关联:国庆启索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朱玉冰行贿行为因司法裁判而固定,形成完整证据链,刑事追责具有确定性 。
- 律师执业的刑事禁止性:《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行业自律层面
- 罢免程序合法性:依据《律师法》第46条,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山东省、济宁市律协章程均规定,理事、监事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理事会表决罢免职务。本次罢免由市级律协先行启动,省级律协跟进,符合“属地管辖+层级监督”原则,程序严谨 。
- 行业惩戒的必然性:朱玉冰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忠于宪法和法律)、第5条(保持清正廉洁),律师协会可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等最高级别惩戒 。
- 行政监管层面
-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监管权:依据《律师法》第4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国庆启作为司法局副局长,其行为属滥用监管职权,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廉洁纪律规定 。
- 对朱玉冰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律师法》第49条,在查明行贿事实后,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这是比行业惩戒更严厉的行政制裁 。
三、行业治理:自律与监管的双重失灵及修复路径
- 暴露的核心问题
- 行业自治异化:律协选举被外部权力干预,自律组织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违背律师协会维护行业公益的宗旨 。
- 监管机制缺位:司法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监督不力,导致权力寻租,同时对律协选举程序的监督流于形式 。
- 职业道德滑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本应坚守法治信仰,朱玉冰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律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业伦理教育存在短板 。
- 修复路径
- 完善律协选举制度:建立候选人资质审查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边界,禁止干预选举具体过程。
- 强化行业自律惩戒:律师协会设立独立的惩戒委员会,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实现违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共享。
- 健全司法行政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廉政教育,建立干预行业自治的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律协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
-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将律师职业道德纳入执业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坚决清除出行业 。
四、刑辩律师实务启示:风险防控与辩护策略
- 执业风险防控要点
- 坚决杜绝行贿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司法人员、行政官员输送利益,避免因“关系案”“人情案”陷入刑事风险。
- 规范与律协关系:参与律协职务竞选时,严格遵守选举程序,拒绝不正当竞争手段,维护行业公平环境。
- 强化证据意识:对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权钱交易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避免被牵连。
- 行贿案件辩护策略
- 事实辩护:审查行贿金额的计算依据、资金流向等证据,核实是否存在被索贿情节(可从轻处罚),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的量刑差异。
- 法律适用辩护: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进行辩护,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 量刑辩护:强调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律师职业特殊性,争取缓刑或较短刑期。
- 执业资格保护:在刑事程序中,同步关注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保留执业资格(如适用过失犯罪例外条款)。
五、制度完善:构建司法行政与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 明确权力边界:立法层面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指导”而非“领导”职能,禁止行政权干预律协人事选举、内部管理等自治事务。
-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律协选举的第三方监督制度,引入纪检监察机关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范权力寻租 。
- 强化责任追究:对干预律师行业自治的司法行政人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的监督责任 。
- 推动信息公开:律协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信息,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提升行业公信力。
六、结语:以法治精神重塑行业生态
山东律师协会职务罢免事件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警示案例,它揭示了权力寻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侵蚀,也凸显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重要性。作为刑辩律师,更应坚守法治信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同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机制,才能彻底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让律师行业回归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本源,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