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评估执业机构经营行为,防范恶意价格战等 “内卷式” 不正当竞争,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海南省三大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试行。规范适用于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土地估价业务的所有评估执业机构,包括三大协会的会员机构及非会员机构(含省内外注册的非会员评估机构)。
一、主要规范内容
(一)收费要求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人员资质、工作时间、风险责任、评估对象类型等多方面因素,结合行业普遍标准制定,且需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行业协会报备。
(二)业务报备要求
会员机构需按对应规定完成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土地估价业务报告的报备工作。
房地产估价非会员机构完成业务后,需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报告备查。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列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文件的具体行为,均属于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异常低价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情形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明材料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机构报价平均值的 50%;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机构报价的 50%;
报价低于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45%。
四、监督与举报机制
评估执业机构应互相监督,可单独或联名向三大协会、项目委托人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等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举报或调查的机构需积极配合,拒绝、阻碍调查将面临行业自律惩戒。
二、惩戒与监管措施
(一)会员机构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认定违规:约谈警示并在协会内公开通报;
情节严重或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违规:取消评优评先、投标入围、政府及国企采购准入推荐等资格,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及上级协会,并作为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非会员机构
违规情况将通报主管部门、上级协会及相关省市地方协会,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作为资质备案、信用评价等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补充监管措施
违规受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对存在异常低价等行为的机构,向委托人或招标人发送风险提示函;
重点关注异常低价项目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