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尽职尽责提供专利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