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价格审核及监督
(一)价格审核的一般规则
(1)集中统一国家定价
(2)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3)四级机构分工负责;
(4)军兵种不同组织形式。
(二)价格审核的基本要求
(1)按计划实施;
(2)用数据说话;
(3)依法办事;
(4)做到三清建四坚持;
(5)遵循会计核算规则;
(6)准确把握审价时机。
(三)价格审核的一般程序
(1)装备生产厂家按规定编制产品价格计算书,提出报价方案,并向驻厂(所)军事代表室报价。
(2)驻厂(所)军事代表室在收到装备生产厂家的报价意见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价格计算书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大型装备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3)装备生产厂家的报价方案经驻厂(所)军事代表室审核同意后,双方应将报价方案连同有关资料联合报送工业主管部门,抄送军队装备订货部门,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4)工业主管部门收到装备生产厂家和驻厂(所)军事代表室的联合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定价建议,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5)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工业主管部门的定价建议和有关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装备价格,批复工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军队装备订货部门。
(6)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装备价格,装备生产厂家和驻厂(所)军事代表室的联合报告可不再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装备生产厂家和驻厂(所)军事代表室的联合报告后的一个月内确定装备价格,批复生产厂家,抄送军队装备订货部门,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四)一般装备成本审核程序
1. 准备阶段
(1)了解被审查装备的基本情况;
(2)分析被审查单位提供的定、调价文字报告;
(3)确定审查工作的重点、目标;
(4)确定审价小组人员的组成与分工;
(5)确定审价工作的进度和要求。
2. 熟悉装备情况
(1)听取生产单位介绍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经济状况;
(2)了解产品性能、结构、特点,查看产品技术文件(含图样),考察生产现场及生产情况;
(3)核实研制费用开支情况。
3. 收集产品成本资料
(1)生产单位财务成本计划与财务成本决算报表;
(2)原材料及配套件的材料消耗定额和价格依据;
(3)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良品率或元器件筛选率考核指标;
(4)燃料、动力费实际和计划总额的分配去向及单价;
(5)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及分配去向,全厂职工人数与分布情况;
(6)专用原材料、元器件、专用工装、设备的目标和价格,专用测试、检验、试验和其他军品专项费用;
(7)生产单位制度总工时、军品保留能力工时,军品、民品任务总工时,单位产品工时定额,实耗工时;
(8)工时变动统计(包括工艺变更、产品结构变更、主要材料变更、随机备件变更等);
(9)生产单位制造费用、期间费用计划与实际汇总表;
(10)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分类、折旧情况及折旧费分配汇总表;
(11)工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财务成本方面的法规文件;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确定审查重点
(1)分析综合资料(年度性报告及文件等);
(2)分析产品成本资料;
(3)分析相关技术资料;
(4)分析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
(5)分析外联方面的资料。
(五)装备定价审批和处理权限
(1)属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装备价格,由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与军队装备订货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定价建议,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2)属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装备价格,由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与军队装备订货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和批准价格,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3)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主管部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装备价格,由上述部门与驻厂(所)军事代表室或其上级单位协商,制定和批准价格,并上报备案;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所属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与军队装备订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4)装备定价的批价文件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下达。
装备价格审核及监督体系以国家主导、分级协作、数据驱动、程序规范为核心,通过明确的权责分工与标准化流程,确保装备定价的合理性、合规性与经济性。
1、集中统一国家定价:装备价格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家,体现战略性物资的管控特性,防止市场无序波动影响国防安全。
2、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军队、工业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制衡机制,避免单一主体权力过度集中。
3、四级机构分工负责:从基层军事代表室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层层审核、逐级上报,兼顾效率与监督。
4、军兵种不同组织形式:针对陆、海、空等不同军种装备的特殊性,在统一框架下灵活调整审核重点,体现差异化需求。
1、按计划实施:审核工作需纳入年度预算与采购计划,避免临时性、突击性决策。
2、用数据说话:强调成本核算的精确性,要求所有结论依托财务、技术、工时等量化依据。
3、依法办事:严格遵循国家定价法规与军品价格管理制度,杜绝人为干预。
4、“三清四坚持”(注:结合实务理解,“三清”通常指成本构成清、定价依据清、争议问题清;“四坚持”指坚持原则、程序、标准、纪律),实质是要求审核工作底线清晰、过程规范。
5、遵循会计核算规则:确保军品成本与传统民品成本分离,防止费用转嫁或虚增。
6、准确把握审价时机:通常在装备定型后、批产前开展,避免过早定价脱离实际,过晚定价影响列装进度。
1、流程体现军厂协同:厂家与军事代表室联合报送,兼顾生产实际与军事需求。
2、严格时间节点:各环节审核时限明确(通常1-2个月),提升决策效率,避免久拖不决。
3、分级授权机制:重大装备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装备可委托工业部门定价,实现“重大统管、常规放权”。
成本审核不仅是财务核查,更是技术、生产、管理等多维度调研:
1、准备阶段:强调审前调研,明确重点,避免盲目审核。
2、熟悉装备情况:深入生产线与技术文件,理解成本动因,防止“纸上谈兵”。
3、收集成本资料:覆盖从原材料到期间费用的全链条数据,尤其关注军品4、专用费用与工时分配合理性。
5、确定审查重点:通过交叉分析财务、技术、经营数据,识别成本异常点(如材料溢价、工时虚高、费用分摊不公)。
1、三级审批体系(国家/部委/省级)对应不同装备重要性等级,实现分类管理。
2、协商前置原则:定价需经工业部门与军队协商一致,强化双向沟通。
3、争议逐级上报:协商失败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最终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裁决,体现国家裁决权威性。
总结反思:
当前体系仍面临挑战:审价周期与装备迭代速度的矛盾、成本真实性验证难度大、军民融合背景下定价机制灵活性不足。未来需进一步探索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引入第三方成本验证工具,并完善军民通用装备的市场化定价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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