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选取的处罚案例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供各类经营者参考借鉴,强化合规管理,具体依据象市监处罚[2024]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情形,具体如下:
1. 未明码标价:其经营场所内部分美容服务项目未标示价格,价目表中部分项目亦未标明服务时长;虽在调查期间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但该行为已构成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2. 价格欺诈:在开展优惠活动期间,当事人使用虚假的“原价”与活动价进行价格比较,以此诱导消费者消费;经查,当事人实际上从未以该被比较的“原价”销售相关服务,且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活动具体情况亦难以统计。
3. 虚假宣传:当事人提供的是普通按摩服务,且使用的是普通化妆品,但通过微信预约、顾客档案记录本等多种方式,明示或暗示其美容项目具有医疗作用及医疗效果,同时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等功效的相关材料。
二、证据情况
执法部门通过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证据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顾客档案记录本、化妆品购进查验记录等。
三、处罚依据与决定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当事人具有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法等从轻情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针对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500元;
2. 针对价格欺诈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0元;
3.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4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