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合规用工,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依规缴纳税款。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近两年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或公告前不存在未完成国家有关专项督察整改事项。
(二)工艺装备。主体工艺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列入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三)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附1)。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发生不合格情形、未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情况;燃烧性能等级、烟气毒性等级、标识等符合《建筑用绝热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安全技术规范》(GB 46520)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要求。相关材料和工艺须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等政策规定,不得使用已淘汰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保温材料发泡剂;未使用六溴环十二烷阻燃剂等材料;使用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氢氟碳化物(HFCs)等作为发泡剂的企业,应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系统备案。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产品检验化验设施,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
(四)环境保护。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要求。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能源与资源管理。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用能管理的企业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岩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3)准入值要求,其他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产品值要求。水资源消耗符合《取水定额绝热材料》(JC/T 2812)规定,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的,应设置废水回收处理设施,不存在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