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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中的“原价”标注及价格比较

  • 2026-09-09 11:09:15
价格法中的“原价”标注及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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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消费旺季来临,各商户纷纷推出打折促销活动,商品标注的“划线价”成为吸引消费者的常见手段。但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多起虚构原价、虚假比价等“虚假划线价”违法行为,此类行为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引导商户诚信经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现就价格标注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经营要求作宣传解读。

一、什么是原价/划线价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相关解释,原价(又称划线价、被比较价)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当前销售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其核心认定标准为:

●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明确说明含义的划线价,不应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同一交易条件下,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若前七日内无交易记录,不应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若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且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简单来说,划线价不是商家随意设定的“虚高参考价”,而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真实可比价”,其核心在于“真实可查、有据可依”。

二、虚假划线价的认定情形

结合上述定义,以下行为均属于虚假划线价,构成价格欺诈:

●标注的划线价在促销前7日内无任何实际成交记录,或历史成交价显著低于划线价;

●无真实交易背景,通过虚构项目标价累加形成划线价(如将未单独收费的服务拆分标价后累加为划线价);

●未说明划线价含义,且该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

●先涨价后打折,以虚高划线价为基础虚构优惠力度(如将实际售价200元的商品临时提价至500元,再宣称“5折促销”);

●使用“原价”“市场价”等表述但无法提供对应交易凭证(如销售记录、发票等);

●线上线下价格标注不一致,划线价与实际成交记录无法对应。

三、商户需落实6项核心动作

为避免触碰价格红线,各商户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核查价格依据:逐一核对标注划线价的商品/服务,确保有近7日成交记录或最后一次交易凭证,留存交易订单、发票等可追溯资料;

●规范标注信息:若以厂商建议零售价作为划线价,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厂商建议零售价”;若为历史成交价,可标注“近7日最低成交价”等明确含义,避免模糊表述;

●核验优惠力度:确保促销价真实低于划线价对应的成交价格,严禁临时涨价后再打折,不得通过虚高划线价制造“大幅优惠”假象;

●检查多渠道一致性:确保线上平台(电商、短视频、小程序)与线下门店的划线价、促销价、结算价一致;

●清理无效标注:无交易依据的划线价立即删除,或修改为“参考价”并注明“无实际成交依据,仅供参考”;

●建立台账制度:建立价格管理台账,记录价格调整日志、促销活动方案、划线价依据凭证等,至少保存6个月备查。

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春节期间,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全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来源: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物价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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