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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李红莲(身份证号513030********8129)张嘉(身份证号610423********0513)李龙(身份证号610423********0538):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限制食品行业从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你处罚如下:对你进行限制从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5-8563676 0535-8601315
联系地址:龙口市东莱街道通海路151号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