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依旧分享几个案例。
第一个,变相辞退员工。
某公司总部在广州,但在合肥有办事处(不是分公司哦),现在公司经营不善,在合肥办事处入职的员工面临两个选择,第一,去广州总部;第二,主动离职。
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去广州总部,但还是收到了人事部门发过来的调岗函,调岗函上写的是调到江西分部去,当事人明确拒绝人事引荐,表示不想去外地工作。
调岗函发出的第二天,公司以当事人旷工两天为由,督促当事人去江西分部。
当事人表示公司已经有两个多月没发工资了,不想在去更远的地方了,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律师建议:签订过劳动合同,可以进行仲裁,但是本区域仲裁委未必会受理。
因为从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打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社保流水、工作群)来看很难确定和本区域存在联系,更何况据当事人所说合肥地区的办事处已经撤离,相当于公司没有任何东西留在这里。
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六个月,感觉公司这样应该是违法调岗,离职的话,想拿赔偿金,而且以后也未必从事这个行业。
律师:确实属于不合理的调岗,违反了双方自愿原则,如果公司给你发辞退通知书,可以要求赔偿2N,如果你担心影响你找下一份工作的话,可以给公司发被迫离职通知书。
第二个,集体辞退
某公司,一次性辞退了二十多名老员工,于此同时在招聘软件上开始招聘同岗新员工,辞退老员工的第二天,公司就入驻了三十几个新员工,被辞退的老员工认为老板这是恶意辞退,并不是经营不善导致,所以应该赔偿2N。事实上,公司已经打了N+1的补偿金给老员工,已全额到账。
部分被辞退员工已经在N+1协议上签了字,还有一部分没签协议,但补偿金已经到账,这一部分员工还想回去上班,也没动卡里的钱。
律师建议:民事案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需要拿出公司恶意辞退的证据,至于集体辞退,通知书上并没有注明某个人,没有签字的员工,可以继续去上班试试。
第三个,工伤赔偿。
某制衣厂招聘临时工,负责钉扣子,双方约定十元一小时,多劳多得,有打卡,考勤,工资月结,并未签订合同。员工工作期间,不慎被工厂机械砸伤拇指。
当事人主张赔偿三千五百块钱误工费,老板认为太多,只给了一千块钱。
律师建议:先去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再去申报工伤,主张赔偿误工费、营养费。
现在的工作环境已经这样了吗?企业降本增效,难道只有裁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