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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这些情况例外!

  • 2026-08-27 05:25:45
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这些情况例外!
一份固定总价合同明确写着“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但当钢筋价格在3个月内暴涨50%时,工地现场的项目经理却发现,这条看似无法撼动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并非铁板一块。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例中认定,即便招标文件对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适用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款调差。

01 不可调价的合同惯例

建设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本质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这种约定常见于固定总价合同,意图简化结算流程,锁定项目成本。
合同签订时,双方通常基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和可预见的未来波动,来确定一个固定的包干价。
合同一旦签订,意味着承包人自愿承担了未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以换取价格上的确定性。
从表面上看,这种“一刀切”的约定似乎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承包人。这使得许多承包人在遭遇剧烈市场价格波动时,往往陷入亏损困境而束手无策。
背后的逻辑是鼓励双方在投标和签约阶段,就充分评估市场风险,提高成本预测的准确性。

02 合同原则的边界

然而,法律和公平原则为这种看似绝对的合同约定划定了边界。实践中,当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不予调整”的条款便会面临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当合同的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法律允许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调整。
合同中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条款,默认适用于“双方均按约履行,市场价无巨大波动,工期无异常延误”的正常情况。一旦这一前提被打破,条款的绝对适用性也随之动摇。

03 突破合同的五种情形

事实上,实践中存在多种可以突破“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合同约定的情形。以下表格系统梳理了这些例外情况及其法律依据:

例外情形

核心理由与适用条件

法律/规范依据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违约行为(如延迟提供图纸、场地等),期间的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守约方承担。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2024工程量清单第8.7.2-8.7.4条。

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可预见范围

市场价格发生“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非正常的巨大波动,继续按原价履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2024工程量清单第8.7.3条

双方达成新的合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明确同意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

合同对价格调整问题完全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无法执行,当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时,可启动调整机制。

《民法典》第511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2024工程量清单相关规定。

适用政府指导性文件

在合同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办法的情况下,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相关行业指导性文件,如地方住建厅发布的建材价格风险管控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引入了更精细的调整机制。它明确区分了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因发包人原因延误的,期间价格上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期间价格下跌由承包人承担。
该规范还设定了“市场价波动幅度超过5%时,可按清单附录A调整”,当价格波动超过此范围时即可申请调整,这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标准。

04 从争议到解决的路径

当材料价格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不应仅因合同有“不予调整”的约定而轻易放弃权利。
首要步骤是证据收集与固定。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发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如图纸延迟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证据(官方价格信息、行业协会数据);证明额外采购成本的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
第二步是启动正式协商程序。根据2024工程量清单的指引,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附上详细的理由说明和计算依据。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行业规范作为谈判基础。
如果协商无果,则需要寻求第三方介入。可以邀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出具调价方案建议。
最后,法律途径。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我是强擎筑梦,从事工程造价行业16年,拥有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分享专业知识,有趣故事。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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