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形 | 核心理由与适用条件 | 法律/规范依据 |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发包人违约行为(如延迟提供图纸、场地等),期间的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守约方承担。 |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2024工程量清单第8.7.2-8.7.4条。 |
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可预见范围 | 市场价格发生“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非正常的巨大波动,继续按原价履行显失公平。 |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2024工程量清单第8.7.3条。 |
双方达成新的合意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明确同意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 《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规定。 |
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 | 合同对价格调整问题完全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无法执行,当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时,可启动调整机制。 | 《民法典》第511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2024工程量清单相关规定。 |
适用政府指导性文件 | 在合同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办法的情况下,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 | 相关行业指导性文件,如地方住建厅发布的建材价格风险管控通知。 |